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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26 | 來源: 現代快報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院判決
被告陳某夫婦持有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書,辯稱該房屋系其購買所得,但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46萬元購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01
被告稱其中16萬元曾於2011年某晚以現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銀行流水單顯示無大額取款記錄。
被告還稱自己向原告的銀行賬戶支付的30萬元系房屋轉讓款,但該銀行回單顯示款項性質系往來款,該筆款項陳先生已於隔月匯給陳某銀行賬戶。
02
從房屋價格來看,2004年原告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的價格為44萬元,另有附屬儲藏室壹間7790元,算上後續貸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費近55萬元。即使不考慮購房後近7年時間的房價上漲因素,涉案房屋以46萬元的價格進行交易,也與常理不符。
03
雖然房屋登記在倆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壹直由原告居住,且水電費、物業費均由原告支付。
04
原告提供的協議書雖然為復印件,但有被告陳某及原告等簽名確認協議內容,結合中間人證人證言,能證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綜上,涉案房屋應系原告所有。
法官說法
該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情復雜,法官深入調查了解案件事實,並作出公正准確的判決。
因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屬原告所有,因此承辦法官從肆個角度層層剖析,分別從銀行轉賬記錄、房屋價格、水電物業費的繳納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證明等進行說理分析,層次清晰,說理充分透徹,詳細說明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原因,引“法”講“理”,使得當事人服判息訴,是法理和情理的壹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義。
涉案房屋現已登記到原告名下。
"借房上學"這壹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但房屋為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她願意拿出來給丈夫弟弟的女兒上學,並且從未想過簽署協議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反觀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將房屋占為己有,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亦違背了誠信這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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