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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0-17 | 來源: 廈門中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從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成因上看,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後,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死者葉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家屬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故本院依法確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從法律上的過錯認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壹般常識,違章停車後在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下導致第叁人死亡的概率極低。在此情形下,袁某對其違章停車行為與可能發生第叁人死亡後果之間缺乏預見能力,其主觀上對於葉某的死亡後果並無過錯。
爭議叁
袁某、A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家屬主張
袁某、A保險公司應對葉某的死亡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事實上,A保險公司也已於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了11000元;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而袁某轎車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故袁某、A保險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
駁回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的認定標准包括:故意、過失兩種形態。故意,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確知道的,並且意圖追求此種損害後果的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並且具有預見的可能,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並最終導致損害後果發生。
由此可見,無論故意或者過失,均應以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產生損害後果的預見能力為前提。如果特定的損害後果並非行為人所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該損害後果對於行為人而言為意外事件,行為人不存在過錯。-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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