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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0-25 | 來源: 鳳凰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除了借新還舊,陳某賢還花費巨資在外投資了水產公司,結果生意慘淡。
2014年,陳某賢以7000萬元的價格成為禺城水產公司的幕後老板。
收購後,禺城水產公司壹直負債,2015年5月開始才略有盈利。禺城水產公司出納證實,禺城公司生意壹般,“流動資金只有兩百多元”。
2014年底,禺城水產公司曾向銀行借款9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被陳某賢用於支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截至案發,禺城水產公司還欠銀行8000多萬貸款本金尚未償還。
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陳某賢被抓的過程也頗為神奇。
據陳某賢供述,2015年7月6日,自己在公交車站被壹群受害人發現,受害人圍住陳某賢要求還錢。電話報警後,“警察到場把我與被害人帶到橋南派出所,之後我就被刑事拘留了”。
2015年8月12日,陳某賢被正式逮捕。
本案的審理過程也壹波叁折。
裁判文書顯示,2018年12月,廣州市中院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賢犯集資詐騙罪壹案,作出壹審刑事判決。後陳某賢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於2019年4月裁定本案發回重申。
廣州市中院重審後於2020年3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壹、被告人陳某賢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贰、追繳被告人陳某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2億元、港幣33萬元,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陳某賢退賠。
宣判後,被告人陳某賢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其上訴稱: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沒有虛構辦理過橋業務取得借款。與受害人是多年朋友,資金往來是為了賺取利差,沒有虛構借款理由。對壹審認定的損失數額有異議,壹審認定的損失數額與事實不符,本人名下有房產,有還款能力。
陳某賢的辯護人提出,陳某賢案發前有正當職業,本案多名集資參與人與陳某賢存在長期借款關系,陳某賢除定期還本付息外,將款項大部分投入購買物業及投資禺城水產公司上,不宜以鄧某文等叁宗個案存在的虛假情況認定全案集資詐騙,不宜以“銀行過橋業務”這種民間說法代替書證反映的事實,陳某賢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具有相當償付能力,請求變更其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廣東省高院認為,上訴人陳某賢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備募集社會資金條件的情況下,虛構辦理銀行過橋業務的事實,向客戶、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傳、募集資金,並使用虛假的證明材料,使集資參與人陷入錯誤認識而投入資金,最終導致巨額經濟損失無法挽回,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對此,證人證言、集資參與人證言及上訴人供述均予以證實,證據能相互印證。陳某賢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資參與人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最終,今年7月6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理由和意見,經查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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