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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1-03 | 来源: 上游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图片来源/医院官网
家属怀疑催产药诱发死亡
在处理妹妹死亡事件的过程中卢先生发现,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的主治医生,曾在卢春姐生产前使用过催产药米索前列醇药剂。
“事后我查询这个药剂的说明书,提到这类药品适用对象或者适应症为49天内的早期妊娠妇女。除终止早孕妇女外,其他孕妇禁用。主治医生对于足月孕妇使用米索前列醇加速催产是错误的。”卢先生还提到,说明书中称服用米非司酮40~48小时后,单次饭前口服米索前列醇0.6mg。而该院主治医生一方面未让产妇服用米非司酮,另一方面连续两天将该药采用阴塞方法给药,用药计量和方法上也存在失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说明书显示,米索前列醇类药品属于终止早孕药,与米非司酮配合使用,可用于终止停经49天内的早期妊娠。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用,严禁单独使用。但对于是否可用于催产或引产并未提及。
对于米索前列醇是否适用于足月产妇催产,多名妇产科医生介绍,米索前列醇虽然属于催产类药品的一种,但多用于流产和引产类手术,在催产使用过程中禁忌和注意事项很多,且容易引发并发症,不建议使用。

▲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医疗鉴定意见书称,医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用药引产等方面操作不规范。拼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疗鉴定称用药及多项操作不合规
卢先生称,妹妹死亡后医院始终不认为其存在过错,但他却认为妹妹死亡主要原因就是用药错误和抢救不及时。随后,卢先生将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告上法庭。
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卢春姐的死亡诱因作出了医损鉴[2019]07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根据《妊娠晚期促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规定,引产时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严禁无指征引产。但根据病历记录,医方行米索前列醇引产无明显指征。虽病历记载系患者要求,但医方未能按规范严格把握引产指征,行引产及促宫颈成熟处理,且未给予胎心监护,不符合规定。
此外,该产妇产后2分钟即出现大出血,并出现低血压、低血症,医方虽进行了输血准备,但对失血性体克抢救措施不力,未能给予导尿、记录小时保量、观察皮肤湿冷情况、神志情况等,未能及时输注血液制品,仅给予大量的补液扩容,很快导致失血性体克致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还提到,医院还存在手术不及时、记录不相符等多项不符合诊疗要求的行为,最终做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的鉴定结论。
依据此结论,在泉山区法院的调解下,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给予卢春姐的家属137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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