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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1-21 | 來源: 乙圖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2019年9月19日,郭某牛用手機查看了涵涵課程表,調查涵涵當日行蹤,空間上定位涵涵。當日下午郭某牛離開出租房屋,於15時35分向學院東門行進,由北門進入學校。因涵涵下課時間為16:10分,郭某牛分別在近9號教學樓小路、研究生樓間通道、3食堂水房東側停留,監視涵涵下課情況。郭某牛選擇的監視地點都較為隱蔽,肆周無人,便於隱藏行跡。而涵涵下課時,與壹名同學同行,郭某牛並不上前,而是馬上騎車至小北門附近等候觀察。直至同學和涵涵在5號宿舍樓分開,徐敏上樓而涵涵獨自出小北門後,郭某牛趕緊尾隨涵涵出小北門。郭某牛等待到涵涵獨自壹人的時機,便於實施殺人行為。
作案前,郭某牛還特意前往醫院就診,取得“中度抑郁”診斷證明,但卻不吃藥;他曾向多人透露自己具有精神疾病,為以精神疾病為由逃避刑事責任做准備。而案發當日,郭某牛查詢、定位、窺視、尾隨涵涵,為殺死涵涵做犯罪心理上、犯罪空間上、犯罪工具上的准備。在被抓後,當公安機關向郭某牛告知司法精神病鑒定結果為“無精神病、案發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後,郭某牛當場要求重新鑒定。
不難看出,郭某牛這樣玩弄年輕女性學生的情感和身體的教師,用成績和學分控制學生的教師,以精神洗腦方式企圖控制占有女性的人,最終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令人發指,壹審判處死刑,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公正,也是咎由自取,更是壹種警示。對此你怎麼看?圖為11月20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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