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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03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8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我看來,這幾條(《指導意見》第贰條、第叁條、第九條)應該屬於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交易的出罪條款。”鄭曉靜說。
為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活動,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制訂《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動物案件解釋》),其中第壹條對刑法第叁百肆拾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認定,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壹、贰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附錄贰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鄭曉靜看來,刑法第叁百肆拾壹條非常明確犯罪對象為珍貴、瀕危野外野生動物,並沒包括馴養繁殖。而《動物案件解釋》第壹條包括“馴養繁殖”,這是相關人工繁育產業面臨的共同問題。
鄭曉靜建議在目前動物案件司法解釋沒有修改的前提下,應該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第贰條、第叁條、第九條規定,與時俱進,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把既不珍貴,又不瀕危,更非野生的所謂“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交易行為認定無罪。
2020年12月1日,張先生作為商丘費氏牡丹鸚鵡養殖戶代表來到北京,向國家林草局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後,告訴張先生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讓張先生先留下聯系方式回家等候消息。
“我現在天天在家等消息。每次洗澡都把手機上套塑料袋放在身邊,我怕沒接到北京給我的電話。這個電話牽連著商丘近1000個養殖戶的生活,當時只留了我壹個的。”
“我不舍得這些鳥,前段時間因為鳥糧不合適鳥吃,餓死了好多鳥,我難受了好幾天。如果費氏牡丹鸚鵡不能商業利用,我們希望國家相關部門能救助這些鳥,給這麼多的鳥找個家。”養殖戶周女士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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