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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1-05 | 來源: GBK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澳大利亞 | 字體: 小 中 大
示意圖(圖片來源:Google)
對於強迫口交罪,加害者的說詞是女方主動要求口交。他稱向X提出分手,後者則試圖安撫他。“X坐在我的左邊,轉身擁抱我。他對我說‘對不起,我會改變’時,她跪在我面前,用手沿著腿側摩擦,我會將這稱為愛撫,然後她說‘我想補償你’,然後脫下我的內褲。”
他聲稱X在口交時出現下巴紅腫的症狀,認為需要立馬冰敷,“所以我到廚房拿了冰袋給她。”
第8項指控是強奸罪。X說,“當天我站在浴室的洗手台旁,他走進來叫我彎下腰。我說沒時間,但他不管,接著把陰莖插入我的下體。我不希望他生氣,很害怕他會傷害我更多。”
Winson則說,“當我洗完澡走出淋浴間時,X走入洗手間刷牙,我在那裡用毛巾擦幹,她吐出牙膏漱口時,把屁股推到我身上,用它揉蹭我的生殖器。我確實問她要不要快速來壹下,之後我們發生了關系。”

示意圖(圖片來源:Google)
事發後,X到附近警局報案。“我當時在哭,這可能是我壹生中做出的最大決定。我驚慌失措,想尖叫,我在警局外面停下,但那時候還很早,沒警察上班,我回到車上打電話給身在中國的媽媽,說他壹直在傷害我,現在我要離開他。”
X隨後向警方提供多張受傷的照片當作證據。
上訴均遭駁回
對於這8項罪名,Winson提出上訴。
上訴人抱怨說,法官沒有正確引領陪審團使用X在警局所附上的證據。他認為,X與其母親的通話記錄只能作為對方對這段關系感到困擾的壹種解釋。
他還認為,在沒有明確指示使用證據的正確方式的情況下,陪審團可能會考慮X女的陳述和苦惱的綜合影響,偏向相信X。並且,他認為第8項的強奸罪不合理,因為X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上訴人未能理解X不同意性行為的可能。
然而,上訴遭駁回。

法庭裁決(圖片來源:Google)
法官說,陪審團並沒有將X的苦惱列入佐證范圍。法庭認為X所提供的證據充分支持了第8項的強奸罪,故上訴遭駁回。-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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