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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2-06 | 來源: 上觀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前幾年,他都可以自理,只是今年突然就變差了。”游繼光說。
如今水果攤交給愛人打理後,他每天最大的任務就是照顧馬鑫。
因為馬鑫每晚都要起夜,離不了人,他從原來壹家人同住的小房間搬到了馬鑫的大房間,每晚睡壹張折疊行軍床,早晨起來就折好放在陽台上。
前壹天,馬鑫又把排泄物弄在了床褥上。游繼光調出客廳監控給記者看,那是凌晨5點,他裡外忙碌,給馬鑫換衣褲、洗澡、換床單被套、拖地……忙完天已大亮。
馬鑫拄著拐杖,耳朵不太靈光,但還能簡單對話。可壹提到房子,就限入了“自動循環模式”,相同的話壹天能說近百遍。
贈房事件登上熱搜後,馬鑫的親屬指出馬鑫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之前就已被診斷老年癡呆症,游繼光又被推上風口浪尖。有人指責他是騙子,“明明知道老人癡呆還帶老人去公證”,就是覬覦老人的房產。
他壹度有壓力到失眠,“想不通”,“我和他10年前就認識了,這病我也不懂,雖然診斷了,但當時他神智和正常人沒什麼區別啊”。
長期研究老年癡呆症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神經內科主任醫師鍾春玖也常遇到患者家屬表達相似的疑惑。他解釋:“疾病是壹個漫長、漸進的過程。在疾病早期,病人損失的主要是短時記憶,人的意志、對事物評判能力和長時記憶影響相對輕微。因此即使診斷老年癡呆症,也並不能代表患者就不能表達自己意願。要判斷壹位患者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終還是要由有仲裁資格的神經心理學評估機構出具報告。”
但這也帶來壹個問題:壹個自認為認知正常的人是否要先證明自己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辦理意定監護協議?
事實上,在贈房水果攤主事件之後,93歲的老蔣為了做公證不得不自證“清白”——他去了兩趟醫院做認知狀態評估。第壹家醫院,排隊人多,評估人員不耐煩,好幾個問題他沒聽清就過去了,結果,分數很低;又去另壹家醫院,這回工作人員態度好,他拿到了證明自己認知正常的文件。
“我壹個正常人,為什麼要證明自己是正常的?”他後來忿忿地反問公證員。
作為國內最早引入“意定監護”概念並參與相關立法工作的法律學者,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婚姻家事法與婦女權益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認為,意定監護制度的實質在於法律對個體意願的尊重和保護。
“壹個人患了精神病,就判斷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欠缺能力人,這個思路是錯誤的。”李霞說。監護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而不是為了剝奪。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目前在我國沒有區分。而立法的原則應該是你有多少殘存的意識能力,法律就保障你多少殘存能力的實現。
她介紹,國外采用的是行為能力推定原則。行為能力的剝奪和限制是剝奪人權的壹項制度,普通人無權剝奪人權,只有法院有權宣告無能力人或是限制能力人。所有人非經法定程序宣告壹律在法律上是有能力的。
然而,也有社會組織的負責人表達疑惑,在現實的操作中,公證員也是普通人,未必每壹位公證員都足夠資深、細致,若申請人故意選擇不走法定程序宣告,僅依靠公證員判斷申請人的認知狀態,是否足夠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是否需要公權力的幹預?對於剛剛起步的意定監護制度,這些都是亟待細化的問題。
監護
贈房事件中,最挑動人心的,是老人贈送的價值300萬元房產。然而,在馮愛芳辦理成功的案件中,在“監護及其他必要費用支出”這欄,她寫得最多的是“系無償監護”。
馮愛芳說,真正的意定監護,應該和財產分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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