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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2-21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被告人刘某、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被告人张某仙、陈某莲让他人代替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处。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姚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张某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陈某莲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英、李某帅、张某仙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李某英量刑偏重,应予改判。最终,维持渭城区法院一审对其他8人的判决,改判李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事实上,这并非首起因组织考试作弊、替考获刑的案件。
2015年6月,南都记者曾卧底高考替考组织,发现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并在南昌参加高考,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报道发布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通报,参与替考大学生将被开除学籍。同年6月,人民日报刊发评论称,替考已成为“组织”和“产业”,最关键的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呼吁“替考入刑”。
南都报道发布后,在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代替考试等纳入刑法范畴。-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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