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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素裡地產簡報 | 字體: 小 中 大
擁有自己的物業, 是許多人的夢想. 在加拿大, 房地產產權的擁有權, 可以分為兩大類: 聯權擁有(Joint Tenants) 和 (分權擁有)Tenants In Common. 這兩種不同形式的擁有權, 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理.甲乙雙方聯權擁有: 特點是產權繼承不可分割, 這樣的權力英文叫做Right Of Survivorship, 直譯是生存者財產權. 如果擁有地產的其中壹方(例如:甲方)去世, 另壹方(乙方)則自動擁有有關的地產權益和債務. 甲方的遺囑/遺產不能包含他(她)所擁有的50%產權.
甲乙雙方分權擁有: 特點是各自產權獨立, 產權繼承可分割, 歸各自獨立擁有. 如果擁有地產產權的其中壹方(例如:甲方)去世, 另壹方(乙方)則不能擁有甲方遺留下的50%產權. 甲方的權益和債務就會根據遺囑, 分給後嗣.
大多數首婚夫妻是選擇雙方聯權擁有的產權類型. 因為如果有按揭貸款, 則還款的義務也自動轉給了另壹方. 通常後嗣對物業的繼承權仍然是有效和明確的. 這樣在遺產認證的時候, 也省去了多余的環節和費用.
而商業合作伙伴或者重組的家庭通常是選擇產權分權擁有的形式, 各自擁有獨立的產權處理的權力. 這樣的話, 夫妻雙方可以有各自獨立的遺囑, 方便各自處理壹些歷史遺留問題.
順帶提壹下, 在加拿大, 任何財產都有這兩種擁有權形式供選擇, 除了房地產, 銀行賬戶, 證券, 車輛的擁有權, 都是可以選擇其中壹種的.
本文作者: 屈頌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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