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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07 | 来源: 网易娱乐专稿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深夜八卦 | 字体: 小 中 大
钟文律师表示“品牌方可以起诉明星代言人,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型的案件非常少。在现实中出现负面新闻,通常都是私下和解,很少会诉诸法院。”
品牌方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关键在于品牌方是否可以证明明星的负面新闻给品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负面新闻和品牌方之间损失的关联性证明起来是很困难的。
黄海波曾是上海南极人公司的品牌代言人,在其被曝嫖娼前,台州一家服装厂与上海南极人公司签订生产与经销授权合同,南极人公司授权该厂在产品的吊牌、包装、手拎袋等中使用含有南极人代言人肖像的照片和图片。
2014年,黄海波的嫖娼丑闻经媒体曝光并持续发酵。服装厂认为这些负面报道导致该厂产品滞销,遂起诉上海南极人公司索赔39万元。对此,南极人公司并不认可,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已经购买的商标辅料不予退还,南极人的品牌价值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与代言人形象无关,不会影响产品的销售,而且现在印有黄海波头像的包装盒仍在使用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服装厂所支付的“商标辅料”品牌服务费针对的仅是南极人的商标价值。合同中明确约定已经申请的商标辅料不予退货,必须支付相应的品牌服务费及制作费。因此,服装厂以黄海波发生丑闻为由,要求退还购买的商标辅料法院难以支持。品牌代言人自身素质和形象,仅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影响消费者对保暖裤产品的态度,保暖裤产品的销售情况仍然是由产品质量及品牌价值所决定,因此丑闻并不必然导致保暖裤产品滞销,服装厂未充分举证证明该事件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索赔依据不足。
钟文律师在列举了黄海波的事例后强调,“品牌方是否可以因为明星代言人的负面丑闻获得赔偿,目前在没有足够司法案例参考的情况下,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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