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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3-23 | 來源: ZAKER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另查,林莉在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取婚調中介費的依據或合同根據。阿程與吳離的信息記錄中,吳離明確阿程未依約支付協議約定的服務報酬。
法院: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款 10 萬元及利息
海口市美蘭法院認為,原告阿程尋求被告林莉提供幫助,林莉在了解情況後介紹上海某公司給阿程,阿程依上海某公司要求向林莉支付 25 萬元,其行為屬於基於特定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林莉與阿程之間不存在服務或中介服務的合同關系。林莉在收款後,依據阿程與上海某公司的《" 規勸第叁者 " 咨詢協議》約定,向第叁人吳離支付了 15 萬元,吳離作為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款行為為職務行為,應視為上海某公司已收到服務報酬 15 萬元,第叁人個人賬戶收取的 15 萬元具有法律原因。
原告阿程在訴訟中主張該款為上海某公司的給付的服務賠償款,與和解協議的約定不符,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林莉認為其收取的 25 萬元,其中的 10 萬元屬於其應得的婚調中介費,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阿程向林莉轉賬 25 萬元的事實客觀存在,林莉未就其與阿程之間就存有收取其中 10 萬元款項的法定理由及約定理由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其繼續保有該筆款項缺乏依據,應予以返還。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林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拾日內向原告阿程返還不當得利款 100000 元及利息,並駁回原告阿程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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