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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11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因家庭糾紛,六旬男子爬至空調外機,將斧頭、花瓶和書紙從9樓扔下,砸壞兩輛汽車。
4月9日下午,該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第贰次公開開庭審理。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庭審中獲悉,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叁年六個月。

庭審現場 澎湃新聞記者 李菁 攝
案件定性成庭審焦點
庭審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盧某在其住所地,因家庭糾紛爬至窗外空調外機上,先後將塑料花瓶、壹把木柄斧子和壹包紙質材料從9樓扔下,致停放在小區通道內的壹輛寶馬牌汽車前引擎蓋被砸穿,壹輛奔馳牌汽車後擋風玻璃被砸碎,後備廂蓋凹陷,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經鑒定,兩輛車的維修價格共計人民幣2萬9千余元。接警到場的民警及消防員將被告人盧某拉進房間,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件如何定性,成為法庭審理的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拾壹)》針對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單設了高空拋物罪條款。
本案從提起公訴至案件開庭審理,跨越了《刑法修正案(拾壹)》生效期,那麼,應如何定罪?
公訴機關:被告人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
靜安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認為,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性質,需結合其主觀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品的性質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檢察官經實地走訪發現,盧某所在樓棟的正下方為壹小型通道,緊鄰通道的是兩個機動車停車位,而車位又緊鄰小區出入主幹道,是居民進出小區的必經之路。
從拋擲物品的地點來看,被告人系從住宅樓9樓窗戶向樓下拋擲物品,樓下小區通道不時有行人、車輛自旁邊經過。

涉案斧頭 公訴機關 供圖
從被拋擲的物品來看,壹把木柄斧頭、壹包數公斤重的紙質材料、壹個塑料花瓶等,從9樓扔下的殺傷力極大,還有可能因彈跳等造成贰次傷害。
從拋擲物品的動機來看,盧某意圖引起眾人圍觀,其拋擲多個物品並不考慮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
從其現場反應來看,其對樓下圍觀人員的勸說置之不理,在他人發聲制止後,仍繼續向樓下拋擲物品。
綜上,檢察官認為盧某作為成年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客觀上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並實際造成兩車車損。

車損情況 公訴機關 供圖
被告人辯護律師:拋物只是想引起他人注意
被告人盧某表示,自己扔東西時沒有看見樓下有人,也沒有看到樓下有車,如果看到有車的話不會扔。盧某認為,自己事實上和客觀上都是高空拋物,不存在故意傷害、危害公共安全。
盧某辯護律師認為,盧某沒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其拋擲行為系因家庭糾紛而起,只是想引起他人注意;在《刑法修正案(拾壹)》已經開始施行的當下,建議以高空拋物罪給其定罪;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險方法應具有危險相當性和危害同質性,比如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給盧某的高空拋物行為定罪,則量刑過重。
盧某辯護律師還表示,本案因家庭糾紛而起,被告人此前報過警,但客觀來說存在無法處理的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在叁年以上,也不利於盧某化解家庭矛盾。
靜安法院:兩罪競合,擇壹重罪
靜安法院表示,高空拋物罪是在刑法第贰百九拾壹條之壹後增加壹條,作為第贰百九拾壹條之贰:“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院認為,從盧某的行為來看,他高空拋下叁個物件,分別是:斧子、花瓶、壹包重達4公斤的紙質物品。
從拋出物品砸到地面造成的後果看,都砸到了樓下停放的車輛。其中,有車輛的擋風玻璃被砸碎、後備廂蓋被砸凹陷、也有車輛引擎蓋被砸穿。可以設想,這叁個物件如果砸在壹個人的身上,對人的生命和健康會造成嚴重傷害。被告人盧某從9樓的高空向地面拋下這叁個物件,是對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都造成了嚴重威脅。
靜安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構成了犯罪,他首先構成了高空拋物罪,但是也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競合以後,應當擇壹重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構成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
法院認為,其次,盧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部分關鍵的犯罪行為沒有如實陳述。比如盧某辯稱斧子是從自己手上不慎滑落。然而,滑下去應該是從盧某坐的空調外機上垂直往下掉落。事實上,斧子砸中了樓下停放的車輛,從受損車輛和盧某所坐空調外機的相對位置來看,兩者不在壹個垂直角度,只有拋物線軌跡才能砸中車輛。因此,法庭將其動作認定為拋,並認定盧某沒有如實陳述。對於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盧某如實交代的意見,合議庭不予采納。
綜上,上海靜安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被告人盧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叁年六個月。-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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