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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1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肯德基 | 字體: 小 中 大
作為壹家大型餐飲企業,肯德基在消毒水上曾多次“翻車”。2006年4月,安徽合肥壹家肯德基餐廳曾錯把消毒水當作飲料賣出;2014年在北京西單,壹家肯德基門店也出現服務員誤將壹杯消毒水當成飲料端給消費者飲用的事件。
這樣類似的“前科”,每隔幾年就在不同門店上演壹次,不免讓人心驚。而在本次事件中,更引發關注的是該肯德基門店在賠償時要求消費者簽訂保密協議。
操作失誤致使消費者受傷這壹事故,不是商業秘密,也不涉及核心技術,何來“保密”壹說?說到底,就是掛著保密協議名頭的“封口費”而已。那麼企業真的有權用所謂的“封口費”封消費者的嘴嗎?
資料圖
“該協議中的保密條款無效。”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耿軍向中新網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所以,該肯德基門店誤用消毒水確實給消費者造成了財產損失,消費者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但是,餐廳方面如果利用本應依法無條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來要求消費者簽訂保密協議,就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求償權。並且保密協議的存在,也會導致其他消費者本應獲知的知情權,受到侵犯。”耿軍認為,餐廳企圖通過保密協議掩蓋事實,此舉對於其他消費者極不負責任,涉嫌侵害了他們的知情權。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12日也刊文稱,這種所謂的“保密協議”並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中新微評:消費者的權利,豈能用封口費來買斷
雖沒有法律效力,但所謂“封口費”的危害卻不小。不僅侵害維權人自身利益,更掩蓋企業在管理和服務上的重大失誤和潛在問題,這種“花小錢消大災”的老套手段,很容易對行業健康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壹直標榜標准化生產的快餐品牌,當管理出現問題,肯德基不先反思自己的過失,而是用霸道無理的“封口費”敷衍消費者,實屬將公司利益置於消費者健康之上,侵害了消費者權益;直到執法部門介入後態度才有所轉變,更是映射出企業店大欺客、“兩幅面孔”的傲慢。
不論企業有多大,“封口費”永遠封不住問題,真誠負責的處理才是最好的公關。(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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