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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16 | 來源: 瀟湘晨報 | 有2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被告人律辯護人壹審辯護意見
李某鋒辯護人提出,李某鋒主觀上沒有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故意,客觀上雖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完全是出於意外和過失”。捅刺部位為被害人左腹部,並非知名的頭部、胸部、且只捅壹刀,行為有所節制。
辯護人稱,被告人和被害人素不相識,區別於蓄謀犯罪,屬酒後激情犯罪。“被告人從小生活在離異家庭,母親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自理,其兩次傷人行為均為醉酒後異常行為,疑遺傳有醉酒分裂症,故該案定性應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還提出,李某鋒應當視為投案自首,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當庭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可酌情減從寬處罰。
↑壹審法院未采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
壹審法院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情節“,法院認為,從整個准備投案自首的事態發展過程看,被告人並未實際主動的或真誠的將其置身於公安人員控制下,最終是偵查人員通過技偵手段將其抓獲。其到案後,雖承認拿刀捅人,但在訊問過程中亦存在避重就輕的供述。故該辯解、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持刀僅為嚇唬被害人、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壹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被害人不願接受其意願,其即出店取回車上存放的叁棱管制刀具,藏於上衣,當其再次不滿意被害人時,稱“想死了”之類的話,並對被害人實施了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的捅刺行為。
“可見,被告人對其平日言行舉止的隨意性、對危害後果的放任性、犯罪時持傷極力較強的管制刀具,足以說明被告人主觀上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客觀上實際實施了持非普通的、傷害力較強的叁棱刀具捅刺被害人左骼前上棘處致下腔靜脈破裂腹腔大量積血被害人死亡後果的發生,而非只是‘嚇唬’被害人簡單的傷害行為。”壹審法院稱,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該條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鋒犯罪事實清楚,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判決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罪判處有期徒刑拾個月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賈女士及其壹審代理律師處獲悉,該案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壹方即提出上訴,目前正在贰審審理過程中,家屬尚未接到法院通知。
賈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案發後,李某鋒家人曾提出賠償、諒解,均被其拒絕。壹審開庭之前,自己放棄了附帶民事訴訟,為的就是“讓李某鋒受到法律的嚴懲”。-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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