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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4-21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平谷法院法官助理王新解释,《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法定监护,安然作为有监护能力的姐姐,应当担任弟弟的监护人。
王新表示,现实远比剧情复杂,重男轻女思想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仍是广泛存在的,很多经济困难的家庭负担不起三四个子女读书,便让姐姐辍学打工供弟弟上学,更有甚者在姐姐嫁人后仍然要对弟弟进行经济资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但是“扶养”不同于父母对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
“所谓‘扶养’,是指从物质、生活上进行帮扶,并不要求兄姐要像父母对待儿女一样,无微不至地抚育、教养。”王新解释,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勉强维系自己的基本生活,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健在且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弟、妹是未成年人。如果弟、妹已经年满18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对其也没有扶养义务。
安然在医院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名下有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套当地学区房,显然她是有一定负担能力的,所以安然有扶养弟弟的义务。那么,安然的姑妈和舅舅有抚养弟弟的法定义务吗?
王新进一步解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还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未成年人的伯伯、叔叔、姑姑和舅舅等其他旁系血亲,是没有这项法定义务的。所以,虽然从情理上难以接受,但姑妈和舅舅拒绝抚养弟弟是符合法理的。
能否送给别人养?
赵某生育一男婴徐甲,由于家庭子女多生活困难,便将该男婴送给婚后多年未生育的徐乙、刘甲夫妇抚养,但未在相应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赵某起诉夫妇二人,要求确认徐乙、刘甲夫妇与徐甲的收养关系无效。徐乙、刘甲夫妇称徐甲系赵某与徐乙所生,徐乙是徐甲的生父。法院审理后认为,徐乙、刘甲夫妇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切证据,亦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导致未能鉴定。赵某因故将其子送养给徐乙、刘甲夫妇收养,但该收养关系因送养人与收养人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无效。
王新解释,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依法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若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则收养关系无效。
关于送养人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可见在《我的姐姐》中,父母去世后,弟弟成了孤儿,安然作为孤儿的监护人,是符合送养人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影片中,姐姐为弟弟找的领养家庭是一对未生育子女年满三十周岁的夫妇,家里是开公司的,经济上是有保障的,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无其他不适宜收养的情形,是符合收养人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剧情设定,弟弟的亲生父母都已经死亡,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姐姐可不可以拒绝?
安然成长于重男轻女的家庭环境中,因为这场意外的到来,使她陷入扶养素未谋面的弟弟还是追求个人独立的两难境地。在经过一番考量后,安然表示“我也有自己的人生”,她不愿意扶养弟弟。
王新表示,在法定监护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就会涉及法律规定的六种监护类型之一的“指定监护”。即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的),又无法协商确定监护人的,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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