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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1-07-07 | News by: 凤凰WEEKLY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余骏(乙方)与深圳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甲方)签的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该合同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部分皆为空白,劳动报酬也不是老师此前说的“一个月4000多块钱”,而是规定为2200元/月。

余骏(乙方)与深圳兴业劳务派遣公司(甲方)签的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合同结尾,再次写道,“派遣期限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
很显然,这是一份针对社会一般工人的劳务派遣合同,而非针对学生的实习合同。
而在余骏的工作牌上,派遣单位是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为“华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香港王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余骏的家属张旭说,这里面有着几层荒唐的逻辑,“1.学生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是甲方、用工单位;2.工厂厂牌上,工厂是用人单位;3.学生是学校安排强制实习,不然不能毕业,开除学籍。所以,学生丧失了任何主动权,而且处在混乱的劳动关系中。”
有学生表示,学校这样的做法,实则是为了变相完成未来的就业计划指标。“合同里有三个月试用期,就是实习满三个月后,如果选择继续上学的,就回去上学;如果觉得想赚钱的,按合同就是正式工,工资会多一些。会有一部分学生不想上学,为了赚零花钱选择留在工厂,那么学校就默认你有了工作,高三全年实习,等于完成了就业。”
已非首次出现学生实习期间死亡事件
余骏自杀后事件发生后,记者获悉,这并不是汉江科技学校第一次发生学生死亡事件。
根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文书,2019年3月5日,汉江科技学校2016级汽修班的一批学生被学校安排至广东东莞市实习,其中,学生何某被交给深圳市杰源人力资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月6日,杰源公司把何某安排至一家汽车电器厂上班。
4月19日,汉江科技学校在未得到家长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又把何某安排到东莞市大岭山领丰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没有任何专业人员指导学习技术,而是由东莞领丰电子有限公司直接安排到车间从事体力劳动,并且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2-13小时。”4月25日晚上7点,何某在上班途中,从宿舍楼窗户坠落,次日死亡。
镇东莞

余骏的工作牌,派遣单位是兴业公司,用工单位为“华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即香港王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何某的家属在起诉汉中科技学校支付赔偿金68.9万。法院最终认定,何某已满16周岁,对死亡负主要责任,校方负次要责任。最终,校方被判处赔偿23.67万元。-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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