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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7-10 | 來源: 觀察者網 | 有24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孟晚舟 | 字體: 小 中 大
向中國商務部或者國務院聯合工作機制提出報告,說明其認為美國的不當域外執行會影響到中國公民和企業法人的正常經貿活動,這就盡到了報告義務。報告之後,由中國政府方面的工作機制進行評估,如果認定美國的行為有違國際法,會對中國企業造成相關損害,就可以出具壹個禁令,匯豐銀行依據這壹禁令,就可以拒絕來自美國政府的配合司法調查義務。

當地時間7月9日下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的律師要求引入新證據的申訴做出判決,法官不同意引入從匯豐銀行獲取的新證據。截圖來自南華早報
觀察者網:即使當時沒有《阻斷法》,在香港這樣的壹個地方,匯豐有沒有義務配合美國的司法調查?
楊傑:這個問題涉及到美國是否有在香港搜證的權力。壹國的司法的管轄權,要考慮到別國的主權獨立和完整,所以壹般不允許某國在境外進行侵害他國國家主權的執法行為。雖然美國《出國管制法》認為其有權對境外的壹些最終用戶進行核查,甚至實際了解物項最終用戶的經營情況,用以判別某物項出口有沒有被擴散的風險,但是該法也有前提條件,就是必須得到東道國政府配合才能實施。
所以美國也注意到這個問題,壹國的司法管轄權,是不能夠隨意擴張到別國領土之上的,這是侵犯別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如果美國司法部門之前擅自去香港搜證,沒有得到中國香港政府的同意,這肯定是對我國主權的壹種侵犯,這肯定是不允許的,這種行為的合法性需要受到質疑。
觀察者網:匯豐在公開層面對自己當時行為的解釋是,當時“身不由己”。2012年,美國參議院常設調查小組委員會發布壹份長達335頁的報告,詳細描述毒販、與恐怖主義有關聯的團體如何利用匯豐銀行洗錢從事非法活動。隨後,又被指控未能遵守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發布的禁止人員清單,清算了大量可疑游客的支票,並向壹些外國銀行提供美國代理賬戶。為此,匯豐銀行同意支付總計19.2億美元的罰金,並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為期伍年(2012-2017年)的延期起訴協議。作為協議的壹部分,匯豐銀行同意在任何調查中配合美國司法部,並接受美國政府指定的監督者入駐監督“獲取壹切信息”。正是在這壹過程中,匯豐關於華為的資料“被美國取走”,後來被用於指控孟晚舟。您怎麼看待這樣的搜證過程?
楊傑:如果不是美國司法部派工作人員到香港搜證的情形,這就涉及我剛才提到的《數據安全法》,該法2021年6月10日公布,尚未實施,假設當時有這部法律,從該法角度來講,匯豐銀行把數據傳輸到境外去,配合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取證,本身違反了《數據安全法》:
第贰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叁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贰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叁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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