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1-07-17 |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主張丁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應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壹審法院結合丁某的工資標准及工作年限,認定公司應向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9765.08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采信,對其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壹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延伸閱讀
員工上班第1天就辭職 回家途中車禍死亡 法院:算工傷
員工離職實屬正常,若入職第壹天就離職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傷,來看看這則判例。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與悅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於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參加了中X公司的員工崗前培訓,當天中午11時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飯後,向中X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理由是“不想做”。
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辭職申請,並辦理了離職手續。不過,天降橫禍。2017年7月31日13時23分許,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XX大道XX路東約150米處與壹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王某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王某家屬於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浦東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2月4日,浦東區人社局作出決定:悅X公司派遣至中X公司員工王某於2017年7月31日中午辦完離職手續後離開公司,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後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況符合規定,屬於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經審理後,市人社局於2018年5月9日作出滬人社復決字[2018]第5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浦東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並予以送達。悅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東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訴至原審法院。
壹審判決:雖事發當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壹審法院認為,關於第壹個爭議焦點,王某離職當天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於下班途中。
首先,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日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雖然事發當日王某與用工單位中X公司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後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
其次,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並不當然發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根據本案證據,王某向中X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並未說明要與悅X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應當認定王某在離開中X公司之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因此,事發當日王某離開用工單位中X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理應認定為下班途中。
關於第贰個爭議焦點,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屬於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拾肆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往返於單位和住處之間的途中。根據在案證據,事發當日王某在離開中X公司幾分鍾內、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其離開時間和行經路線屬於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並且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理應認定為工傷。-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