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1-09-02 | 來源: 極目新聞客戶端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知情人與記者溝通
律師:學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針對此次研究生被害案,湖北易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电视剧)律師袁叁慧認為,蘭州交通大學校方應該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袁叁慧律師表示,學生在校園內學習和生活,學校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5月份傷人事件的發生,校方知曉並介入進行了調解,表明校方已經發現嫌疑人存在加害風險,導致校園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之後校方承諾不再讓嫌疑人進入學校,卻沒有落實到位,讓安全隱患壹直存在,最後因該嫌疑人的加害行為導致此次研究生遇害悲劇的發生,學校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壹定關聯。
根據《民法典》1198條規定,校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叁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叁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叁人追償。
袁叁慧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案中,如果嫌疑人被證明存在精神疾病,法院不壹定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受害人家屬可以根據嫌疑人的行為能力狀況,向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屬,以及學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