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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9-26 | 來源: 搜狐肆象工作室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或沒有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和證明。這意味著沒有使用過衛生巾、內衣和高跟鞋等女性用品的男明星代言是違法的。
追星並不是錯,買專輯看演唱會,至少是愉悅了自己,但買和明星只有壹紙合約的代言,甚至自己不需要的產品,又是愉悅了誰呢?
漂亮的數據像是泡沫,看著好看其實沒用,但買回來的東西難用,卻是自己要承受。與其關心哥哥能拿多少代言費,不如先問問自己真正需要什麼。-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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