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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0-03 | 来源: 中国基建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专业分包单位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接受转包个人尚贤菊无资质且使用不合格桩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尚贤菊个人非法承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桩机。违反《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用单独购买和制造桩机配件自行生产、组装液压步履式多功能打桩机,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其他桩机的产品合格证,伪造产地,为所涉3#事故桩机进行套牌;在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非法承包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桩机设备操作规程,且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造桩机进行作业。
(二)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将本公司承包的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尚贤菊个人,且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三)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项目总承包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浙江易和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桩机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桩机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公平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单位的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各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情况,未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桩机的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
(五)甬创置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和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两人立案侦查,多人被处理】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
1.尚贤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洪灵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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