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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0-03 | 来源: 中国基建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
1.浙江易和公司
(1)浙江易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光明,男,浙江易和公司副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陆海浪,男,浙江易和公司项目负责人,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
(1)宁波建工工程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昱栋,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凤佳,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公平监理公司
(1)公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善定,男,公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科栋,男,公平监理公司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甬创置业公司
(1)甬创置业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健,男,甬创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1.陈和伟,男,中共党员,宁波东投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陈和伟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建议给予陈和伟诫勉处理。
2.徐宁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徐宁军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徐宁军诫勉处理。
3.陈咪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陈咪君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陈咪君政务警告处分。
4.责成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鄞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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