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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0-10 | 来源: 新京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当日10时40分许,程某向郭宏振询问,如何向反应体系添加高锰酸钾的步骤,郭宏振让程某称重100g高锰酸钾后,向程某示范如何将高锰酸钾加入盛有750ml 浓硫酸的锥形瓶中,在将高锰酸钾添加了大约三分之一时,发生了爆炸。
事发时,郭宏振及陈某、程某均未佩戴护目镜,也未在通风橱内拉下安全门后进行实验,三名学生共同的导师聂某未在场,实验室内也无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或指导人员在场。
据郭宏振回忆,爆炸发生时,他的眼睛瞬间失明。判决书显示,受伤后,郭宏振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诊断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眼和附器化学性灼伤,多发性切割伤。郭宏振又辗转各地多家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的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郭宏振右眼盲目5级,左眼重度视力损害,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工度,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被告违反国家和其自身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制度,让一个研二学生去带研一学生自行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实验。故原告的轻微过失与被告过失相比,明显被告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最终,判决被告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0余万元,扣除垫付的34万余元,还将支付128余万元。-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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