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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0-21 | 来源: 1010法制眼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其实,除了日本(专题)外,尚无任何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案例。《日本刑法》第197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与此相关的三个案例
一、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他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
二、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
三、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可见,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不仅包括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性服务,而且包括妓女提供的性服务。-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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