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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04 | 來源: 上游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丁阿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丁阿姨認為,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晉刑終58號刑事裁定,能證實王某某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及管理禮品發放的職權,以領取禮品為由騙取自己的存單、身份證,且已被評價為詐騙犯罪。該判決說明,王某某與丁阿姨之間不存在“代支取”的法律關系。
此外,既然涉案壹年定期存單未設密碼,且上午存下午取,那麼清徐農商行對該類存單支取更應盡到謹慎的義務,卻受理本不該受理的業務、且不與丁阿姨核實也不通知,顯然未盡到足夠的管理職責及嚴格的注意資金安全的責任義務,也正因管理混亂、違規操作等因素直接導致了存款的丟失。
“清徐法院如何認定個人業務憑證中名字屬為‘誤填’?這樣的業務單銀行本就不該受理,電話不是我預留電話,付款人、收款人賬戶未填寫。如果是普通人辦理,這樣的業務單根本無法受理,更不會取走存款,正因為銀行及其員工的失職瀆職、違規辦理,才是我存款丟失的直接原因,清徐法院這樣的認定明顯系偏袒清徐農商行。”丁阿姨認為,清徐法院判清徐農商行僅承擔贰成責任,嚴重背離了案件客觀情況和公序良俗並過度加重儲戶的義務,有失公允。-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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