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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10 | 來源: 上游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為了核實情況,記者當場電話聯系了胡婆婆的繼子謝先生,謝先生告訴記者,自己並不是絕情的人,讓胡婆婆搬走,也純屬無奈之舉。這套房子是去年的時候,謝大爺過戶給他的。如今因為欠了銀行貸款,這套房已經抵押給了銀行。目前銀行正在走法律途徑,准備拍賣。

謝先生說,胡婆婆可以壹直住在這套房屋,直到明年2月份,後期他也願意在能力范圍內支付適當的租金,為她另外尋找住處。同時,如果胡婆婆覺得自己的做法不妥當,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他。


面對眼前的情況,行動不便的胡婆婆,該怎麼辦呢?記者幫忙咨詢了律師。

記者了解到,我國《民法典》第拾肆章,對居住權有專門的說明,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根據以前各方簽訂的協議,胡婆婆的確有權繼續居住這套房屋,但面對繼子欠賬、房屋面臨拍賣的情況,她又該怎麼辦呢?記者幫忙咨詢了律師。-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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