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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13 | 来源: 华商连线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也就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单独办理银行卡的行为能力,程序上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人员代理。所以,本事件中,已办理的这张银行卡的开户行为,归属无效,因为代理人并不知情,且未予以追认。
赵良善表示:“对于逯女士来说,执行款项虽然付至其丈夫账户,但是这个账户并不是经过授权的指定账户,因为其丈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有人恶意串通侵害其合法利益的,那么这就属于转移资产行为,可以对转移的资产要求继续执行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请求返还。”
同时,对于办理的银行卡,未经授权,属于无效开卡,系无效服务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于银行卡中的流水及款项收支,可以追回。同时,因银行过错造成损失的,可要求银行承担与之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如果逯女士所述属实,其儿子未经同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办理并且转走银行卡中所涉款项,涉嫌盗窃罪。” 赵良善指出,虽然属于家庭纠纷,但是不能以此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如经调查核实,对于符合刑事立案构成要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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