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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1-11 | 來源: 加西網 | 有7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律上誰是我的鄰居?”
老德先生在他的上訴中認為業主應該有責任照顧路過他們家的人。
代表老德先生的律師 Ryan Dalziel 表示90年前,加拿大的法律就規定壹個人有責任照顧他們的鄰居。
“當談到遵守基於安全的章程清理你家門前的人行道時,我對法院、法官和其他持不同觀點的人表示應有的尊重,如果不照顧鄰居,這會是什麼?”
BC省上訴法院在裁決中也引用了英國上議院於 1932 年在廣為人知的“啤酒蝸牛案“確立的“鄰居原則”。這個原則始於壹名蘇格蘭婦女,當時她發現她所喝的姜汁啤酒瓶有壹個腐爛蝸牛,為此提起的消費者權益的普通民事訴訟。
當時的上議院的法官們以恕道中的“鄰居”概念,創下壹個全新的民事“過失原則”的先例:“您必須采取合理的謹慎措施,避免您可以合理預見可能會傷害您的鄰居的行為或疏忽。”
但BC省上訴法院法官認為“如果在本案的情況下適用這個原則,那就太過分了。房主有責任確保他或她自己的房子保持在合理的狀態,以免進入房子的人受到傷害。”
“公共人行道上的積雪和房子前面街道上的坑窪是市政當局的法律責任,而不是相鄰業主的責任。”
不過,法院發現了壹些例外情況,企業主可以把人行道作為引導顧客進入商店的走道,企業就成為公共空間的占用者。如未能清理人行道有可能需要負責。
2017 年,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裁定星巴克對緊鄰露台入口的壹片人行道負責。
但BC省上訴法院的法官則裁定“行人與住宅業主之間的關系不夠密切和直接,無法使其公正和公平地施加注意義務。”
法官發現業主不像咖啡館或餐館的經理那樣積極招攬顧客,讓顧客走在通往企業的人行道上。
最後,BC省法官裁定這對華裔夫婦業主不對清理不幹淨的人行道上發生的事故負責。
(谷歌地圖)
老德對此案沒有提出上訴,加拿大最高法院也沒有參與審查這個案件。
雖然大溫這對華裔夫婦最後成功勝訴,但是陷入官司幾年,想想都是噩夢。幸好他們也在當時及時采取措施,至少清理過積雪及撒了鹽,否則能不能甩鍋都不知道!
希望大家也從中得到啟示,門前的雪還是得清。
REF:
https://www.cbc.ca/news/canada/british-columbia/homeowner...-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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