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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1-20 | 来源: 法律实务讲堂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甘肃天水,女孩突发疾病,哥哥和家人急忙带着女孩就诊,路上被交警以超标电动车不能进城为由扣车,情急之下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全家被带到派出所关押,释放时女孩已成重症,警方以妨害公务罪,将哥哥和父亲刑事拘留。#父亲送孩子就医遭扣车被拘 孩子重危#
一家人火急火燎地赶往医院,刚到门口就被交警拦下,以超标电动车不得进城为由,要求扣车,因为哥哥没有驾驶四轮电动车的资格,交警认为其涉嫌无证驾驶。家属要求交警出示相关书面规定,交警飞扬跋扈地表示:口头通知。
因事发在闹市区,附近群众都看不过去了,纷纷掏出手机保留证据,但均被警方制止,要求不得拍照或录像,之后一家五口都被带回派出所。
【讲堂说】:
站在法理的角度分析,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包含公平、平等、正义、自由等等。结合本案来看,主要问题是交警“行政执法权”和公民“生命、健康权”之间,到底优先保护哪一个的问题。
很显然,运用“价值位阶”原则,公民的生命权要远远高于行政执法。
1、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车上有快要生产的孕妇,驾驶员连续闯红灯,及时把孕妇送到医院,最终得到妥善救治,考虑到人命大于天,最终对于司机闯红灯的行为,通常不予处罚。
之前也有些相关的案例,像驾驶员酒后驾车送紧急病号去医院,被交警查获酒驾后,优先安排车辆送病号去急诊,然后在单独处理酒驾的问题,既充满人性的关怀,又彰显执法的公正,两不耽误。
2、而本案中的交警处理问题就欠妥当!针对超标电动车上路的问题,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如果政府已经三令五申,该车辆不得进城,那么按照规定执法无可厚非。
当家属已经告知车上有突发疾病的病人时,应当优先安排其家属或者其他同事,妥善安置好病人,然后对于超标电动车或者无证驾驶的行为,该处罚就处罚。
面对自己的至亲突发疾病,作为家属肯定着急,情绪上有些过激言语也可以理解,交警作为公职人员,应当设身处地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一味地严格执法,毕竟执法的过程,还要兼顾效率问题。
3、作为围观群众,路见不平之时,到底有没有权利录音录像?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有监督批评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面对行政执法时,均有权利拍照或者录像保留证据。警方禁止围观热心群众拍照录像,属于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批评。
虽然拍照录像是公民的权利,但应当如实反映现场的真实情况,不得随意删改、剪辑、断章取义,不得因视频不完整导致不必要的舆情,那么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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