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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2-14 | 來源: 加西網 | 有327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替代的法案稱為《緊急狀態法》,於1988年通過,但從未使用過。
它作為聯邦應對危機局勢的壹個潛在措施,在COVID-19疫情初期以及目前車隊封鎖局勢下受到關注。
該法允許采取行動打擊嚴重威脅到加拿大人生活的緊急情況,而這些情況是加拿大任何其他法律都無法有效處理的。
《緊急狀態法》列出了4類省政府可能無法有效應對的突發事件:公益突發事件;公共秩序突發事件;國際突發事件;和戰爭緊急情況。
公共秩序緊急狀態特別賦予聯邦內閣5項權力:
1. “管制或禁止可能導致破壞治安、旅行或財產使用的公眾集會”;
2. “指定和保護受保護的地方”;
3. “公共設施和服務的控制、恢復和維護”;
4. “授權或指導提供基本服務和提供合理補償”;
5. 有權“對任何違反命令或規例的行為,壹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不超過500元的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罰,或根據公訴程序判處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或不超過5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罰。”
要宣布公共秩序緊急狀態,聯邦政府必須首先與省內閣協商,並發布公告,使權力生效。
啟動緊急狀態的標准是嚴格的:必須符合《加拿大安全情報服務法》(或監管國家情報機構權力的法案)中“對加拿大安全的威脅”的定義。
該法對"對加拿大安全的威脅"的定義很明確,"合法"抗議不包括在內。
人民黨Maxime Bernier發推說:自他父親 50 多年前這樣做以來,杜魯多將首次援引《緊急狀態法》,這不是因為有緊急情況和對加拿大人安全有構成重大威脅,而是因為他正在丟臉。
卻被嘲諷:偉大的邏輯。
安省溫莎市的大使橋已經重新開放,但其他邊境封鎖仍然存在,包括阿省的庫茨和曼省的艾默生,而且渥太華市中心已經連續第叁周被抗議者占據,警方對已經生效的層層法律、禁令和緊急命令等執行艱難,受到很多加拿大人民不畏懼嚴重後果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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