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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2-18 | 來源: 正觀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羅世雄的父親羅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據他了解,當時兒子被抬下樓時頭朝下、腳朝上,“這會加重病情。”
羅世雄被抬至伍樓與六樓的樓梯拐角處,因梁某華抬不動就要求醫生放下來休息壹下。莫某英又撥打楊某1電話,要楊某1過來幫忙。這時,醫生又給羅世雄做檢查,發現羅世雄脈搏不正常,遂馬上進行搶救,後羅世雄經搶救無效死亡。
婁底市第壹人民醫院120院前急救記錄記載的初步診斷為重度酒精中毒。
9時14分,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電話,並出警調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未予立案。
2020年12月5日,婁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漣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記載為“2020年12月3日晚上羅世雄與其同事在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梁某華家裡聚餐,12月4日早上7點左右,羅世雄因喝酒過多身感不適,後經120搶救無效於2020年12月4日9點左右死亡。”

↑報警記錄
羅軍事後拿到的火化登記表記載的死亡原因則是“因病”。“叁個不同的機構,出具了叁個不同的‘死因’,這明顯不符合邏輯。”羅軍告訴記者,羅世雄於1992年11月26日出生,生前未結婚、無小孩。
③判決
同桌9人承擔連帶責任
共計賠償26萬余元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表示,共同飲酒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也是人際交往的需求和手段,但喝酒過量會致人死亡,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要求聚餐飲酒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適度飲酒,避免人身損害的發生,共同飲酒人負有相應的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對過量飲酒的人應進行提醒和勸阻,並保護其免受意外傷害。
法院認為,羅世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過量飲酒的後果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具有清醒的認識,但仍過量飲酒導致酒後死亡,其應對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中,被告梁某華作為聚餐的召集者、組織者及羅世雄的照料者,應承擔更重的注意義務;被告龔某榮系尖莊酒婁底總代理,被告楊某1系婁底市尖莊酒銷售經理,兩人與羅世雄更為熟悉,未盡到對羅世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偉之前與羅世雄互不相識,但作為同飲者,未完全盡到對羅世雄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被告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之前與羅世雄也互不相識,且在聚餐過程中先離開,但其離開時羅世雄已喝酒較多,未完全盡到對羅世雄的提醒、勸阻及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並結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為由被告梁某華承擔損失的10%, 被告楊某1、龔某榮各承擔損失的5%,被告王某、毛某敏、梁某偉各承擔損失的2%,被告劉某偉、付某立、楊某2各承擔損失的1%,其余損失由羅世雄自行承擔。因本案系多個侵權人共同侵權,被告梁某華、劉某偉、王某、付某立、毛某敏、梁某偉、楊某1、楊某2、龔某榮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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