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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3-29 | 來源: 環球網資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沒有購票進入景區出現了意外,景區應該負責嗎?近日,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壹起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去年7月,小劉沒有購買門票進入廬山景區的龍首崖景點,多日後經她父母報案,警方在景區找到了小劉的屍體。經查,她在7月26日進入景區的當天已經墜亡。小劉的父母要求判令景區賠償90萬元的訴求被駁回。
景區是否該負責和小劉是否購票有關系嗎?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公平責任在實踐中如何准確適用?總台央廣中國之聲記者孫瑩專訪了此案主審法官和民法專家。
女大學生未購票進景區後墜亡
父母起訴景區索賠90萬
2021年7月26日,女大學生小劉進入廬山風景名勝區龍首崖景點後失蹤,8月6日,她的父母向廬山公安局報案,警方於8月10日在龍首崖下方約60米處找到壹具屍體,經DNA比對確定死者身份為小劉。經過偵查,小劉在進入景區當天墜亡,未被發現。

監控截圖
主審此案的江西省廬山市法院法官黃達介紹,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小劉進入景區是通過登山小道,並沒有購買門票。小劉在高中時曾因學習壓力大,患上輕度抑郁症,在事發前曾與母親發生爭執。綜合法醫檢驗報告、父母提供的線索以及其他調查結果,警方確認排除他殺。經過廬山景區安全管理部門協調,保險公司對小劉的父母給予4萬多元的補償。
簽完調解協議後,小劉的父母將廬山景區的管理部門告上了法庭,認為景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賠償90多萬元。

視頻截圖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分析:“按照民法典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也包括像廬山這樣的景區,他們作為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要承擔安全保障的義務。具體來說,像廬山這樣的景區在壹些危險地段有沒有安裝護欄,有沒有風險提示,有沒有人員巡查,壹些特殊地段有沒有監控等,如果景區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再出現傷亡或者再出現壹些意外,景區壹般情況下是不承擔責任的 。”
法院審理認為景區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廬山景區管理部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呢?對小劉的墜亡是否要承擔責任?
黃達介紹:“法院審理認為:龍首崖景點作為開放式戶外景點,沿途設有安全警示牌,在臨崖觀景台設有1.2米高的護欄,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在排除他殺的情形下,結合小劉生前患有輕度抑郁症、獨自出行、事發前與母親爭執、拋棄行李以及景區安全保障措施齊全等情況,推定小劉死亡系自身故意造成 ,所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資料圖
朱巍強調,並不是因為小劉沒有購票進入景區,景區就不承擔責任,而是景區能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不擔責 。
他表示:“第壹,對於景區來講,買票與不買票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都是應該有的。第贰,景區對買票的人持票進入景區承擔的責任要高壹點。因為買票之後,有時候票裡面會有壹定的保險,而且在票面會有相關的地圖,購票後消費者就變成了景區邀請你來的合同的相對方,所以景區承擔的安全保障率要高壹些。
有壹些不買票的,特別是爬野山的,有的甚至這個地方‘景區’都是帶引號的,連管理者都沒有的,壹旦造成損失,對賠償的額度、責任的認定,相比正規的景區和直接購票進去的游客責任要低得多。”
司法實踐中
應合理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法院在判決中進壹步闡述了景區不承擔責任的理由。
黃達說:“這樣壹個年輕生命的意外離去,的確讓人悲痛,但是當事人的觀念固守‘有損害就要有人來填補’,‘人死為大’的道德觀念長期以來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濫用 ‘公平責任’。不合理的維權、誰鬧誰有理只會破壞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 。本案中被告並不存在過錯,也盡到了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在死者連門票都沒購買的情況下為其爭取了意外理賠,盡到了人道主義精神,不應當再為此承擔其他責任。”

視頻截圖
朱巍分析,公平責任曾經長期被擴大化使用,依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要在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之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朱巍表示:“在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法律規定合理確定基礎之上,才有可能考慮公平責任。如果按照法律規定這個責任主體沒有責任,當然就不適用於公平責任,所以這個案件的不適用公平責任,我覺得是正確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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