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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4-08 | 来源: 九派新闻 | 有4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表达有边界,流量有底线。企业做得越大、平台越活跃,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就越大。如果说网络暴力行为是淹没理性、蚕食公序的洪水猛兽,那么网络平台理应成为一道守护精神家园的坚固堤坝。
评论称,一些社交平台、门户网站在防范网络暴力行为方面,还存在责任认识不充分、角色定位不准确、履职尽责不到位、制度机制不完善、管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导致违法和不良信息禁而不绝。事实上,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网络平台不会被流量绑架、被情绪左右。对各类网络平台来说,唯有立起“防火墙”、架起“高压线”,把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才能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呵护健康精神家园,推动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图来自人民日报
网络暴力行为,不仅冲破了道德的底线,更践踏法律的红线。只有擦亮“法治利剑”,打击网络暴力,才能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对社会风气形成正确引导,进而更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4】律师:受害人锁定实际侵权人困难
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称,网民针对顾客的网络暴力行为,至少是涉嫌侵害了名誉权,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网络暴力一般实施者人数众多,参与度不同,受害者无法准确衡量个别网民在网络暴力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比例,加之目前各个网络平台在对申请注册使用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实名制认证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导致受害人锁定实际的侵权人困难,即使能够锁定,也无法将众多网民全部诉至法院,这就造成了单纯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这种侵权行为追责成功的比例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纵容了网络暴力的频发。
其称,如果有网民针对该顾客实施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或者“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前述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导致该市民跳楼自杀身亡,则可能已涉嫌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
同时,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也认为,网络暴力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以及空间的虚拟性和行为的隐蔽性。一旦构成对公民个人的诽谤 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刑事自诉的话,被害人又会陷入尴尬境地——取证困难!长期发展下来,网暴早已成为互联网世界的毒瘤。
他称,面对嚣张的网暴,我们应该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从法律层面,对网络平台应该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追究构成刑事犯罪的网暴侵权者的责任,同时对那些听之任之的平台相关负责人也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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