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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4-10 | 來源: 上游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他認為,人為盜取他人賬號並惡意操作,屬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若造成了嚴重後果,可能會處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考生通過計算機考研志願填報信息系統填報志願,屬於電子通信行為,可以將該行為理解為考生將自己選報志願的電子數據信息通過網絡傳輸的方式送達招生部門。所以,擅自修改、增加等行為,屬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涉嫌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據《刑法》第贰百伍拾贰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未達情節嚴重的程度,不能被認定為犯罪,其行為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贰拾九條第叁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非法修改,可能被處以行政拘留等處罰。-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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