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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5-18 | 來源: 海峽都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現場的防撞海綿
洪先生認為,當事人的傷口是由自身攜帶的眼鏡所導致,並非門店內的物品造成,工作人員已盡到提醒義務,在事情發生後,也積極聯系當事人父母進行處理,主動支付了2000余元的治療費用,還提出可承擔1100余元的祛疤膏等藥物的費用。
至於後續祛疤手術等費用,洪先生表示,由於李女士無法提供具體的治療項目及費用,因此無法壹次性賠償8萬元。他也會自行到醫院與醫生確認後續所需的具體費用,並與李女士盡量協商解決問題,若最終仍協商不成,建議李女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律師:
經營者安全保障不到位,需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吳曉珊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拾八條第壹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上述情況中,密室逃脫經營者雖然已經采取了壹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問題,因此,當事人可要求商家承擔侵權責任。
吳曉珊律師建議,當事人家屬可先獲取事發時的相關監控,保留醫院就診記錄等相關證據,明確侵權事實。同時,與商家繼續協商後續賠償問題;若協商不成,則可根據當事人後續的治療情況,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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