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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6-24 | 来源: 华商连线 | 有8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8年11月31日,王某某在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左前膝交叉韧带再断裂需手术入院,病历同时载明,王某某在8年前有左前膝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
2021年10月27日,蒙阴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与之前的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康某某不服上诉。2022年3月2日,临沂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被公诉后,私家车主起诉交警要求返还143万赔偿款
武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2022年4月29日,蒙阴县检察院指控武某某(武先生)、荣某某、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蒙阴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还未开庭。
代理律师称,案发后,武先生之所以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是因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告知武先生,其伤势较重,需要进行韧带重建手术;加之王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他不再追究武先生等人的法律责任。
武先生的家人称,早在双方赔偿协议达成前的2018年12月13日,相关部门就已经做出了王某某构成轻微伤的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论直至2020年2月8日他们才知道。“我们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是轻微伤并且是老伤的情况下,向我们索取高额赔偿143余万是一种欺骗行为。此外,王某某于2020年继续反映我家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违反调解协议约定。”
武先生认为,王某某通过隐瞒伤情成因等欺诈行为通过中间人索取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导致当时不明真相的他为了息事宁人而向王某某指定账户汇款143.6万元。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我与他签订的谅解书,返还143.6万元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2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
涉案交警返还143万赔偿款,当事人是否上诉目前尚不清楚
庭审期间,当事交警辩称,武先生要求解除与他签署的谅解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确实收到武先生143.6万元赔偿款,但该笔赔偿款是原告以及涉嫌妨害公务的荣某某等人在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后,由原告近亲属作为代表,向他道歉并恳请出具谅解时支付的赔偿款,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系基于其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无权就该谅解书本身主张撤销或消除。案涉款项143.6万元系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的结果,故原告主张行使撤销权及解除权的对象实际应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赔偿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不存在解除问题。
法院认为,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称,直到2021年4月,原告的辩护人在阅卷时才得知被告王某某在案发8年前便有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及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治疗及预交手术费3万元的事实。同时,原告自述“以上事实说明在达成谅解时原告所认为的伤情严重及成因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王某某仅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手术、检查及护理等并非花费巨大”,“案发后,原告因认为其造成王某某腿部受伤,伤势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二级以上,治疗费用和后续护理费用高等,对王某某积极赔偿”。
通过该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合意时,因原告并不知晓被告王某某伤情及花费情况,因而向被告赔偿143万余元的民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故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143.6万元的协议应予撤销。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22万余元的问题,因重大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本人,是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相对方,即产生重大误解的原因是原告自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是一个正义的判决,我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6月23日,武先生告诉记者,案件目前正处于上诉期,对方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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