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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7-01 | 来源: 网易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公开资料显示,梁某即前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建红。而舆论关注焦点在于,梁建红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不过,法律专家指出,投资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广西工行微博
2.5亿存款“不翼而飞”?
争议“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据此前公开报道,多位受害者表示,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经鉴定,梁建红与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针对媒体报道梁建红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获悉,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此前,相关受害者起诉梁建红及工行有关支行的案件,都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被驳回起诉。
从各方声音以及网友关注的焦点来看,目前争议的核心问题围绕着梁建红行为究竟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展开。
有受害者对记者表示,因为在工行的营业场所,梁建红利用她的职务地位,让受害者相信她提出的办理业务要求均是合理的,才与她办理存单封存,才会将身份证交给她办理业务。如果没有她的职务身份 ,不是在工行的办公场所,受害者是不可能将身份证交由她办理手续的。
资料图
对于梁建红等的犯罪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为了能够顺利取出存单中的钱款,梁建红事前与被害人约定好存单金额以便制作假存单,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其指定的企业方设置,而企业方是受其指使的时蓓,以此取得存单密码,在被害人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又在按事前约定的封存存单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秘密替换真实存单,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后,梁建红再以需要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要求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进行核验,而后交由时蓓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建红控制账户,梁建红、时蓓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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