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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9-17 | 來源: 普法先鋒官方號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柳某某拿到仲裁委的肆份仲裁文書後,分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9年,漳州中院根據柳某某的申請,將周先生在南靖投資的金上湯溫泉的重要組成部分、價值達5000萬元的康華大酒店,以“以物抵債”的方式,以1956萬元抵償給了柳某某。此後,廈門、漳州兩地法院查封、拍賣了周先生、祝某某及其公司名下的大量資產,價值超億元,從而迫使周先生投資的南靖土樓景區多個項目“爛尾”。
不僅如此,廈門中院還根據柳某某的申請,於2017年5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為由,對祝某某處於司法拘留15日,接著又被廈門市思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日;同時,周先生也被司法拘留15日、刑事拘留6日。
為盡快實現非法目的,加緊敲詐勒索步伐,柳某某通過廈門中院完成對周先生占股份的、在廈門房產的拍賣評估。
最咄咄逼人的是,在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周先生、祝某某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況下,柳某某仍然兩次向思明區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以逼迫周、祝夫婦坐牢的方式,繼而進行合法綁票,最終實現其敲詐勒索的非法目的。
柳某某的刑事自訴,第壹次被思明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經周先生、祝某某上訴至廈門中院後,有罪判決被發回重審。思明法院重審後,才判決周先生、祝某某無罪。
法學專家指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達到壹定數額的,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強行索要財物的方式,包括虛構債權債務,逼迫受害人寫下欠款憑證或簽訂虛假合同。在這種條件下,其實現非法目的的方式壹般通過虛假仲裁或虛假訴訟。
周、祝夫婦提供的證據證實,在本案中,柳某某沒有實際出資參股“中靖公司”,也不可能墊付辦事費用500萬元,更沒有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未支付過購房款。因此可以看出,這些合同、協議都是周先生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柳某某已涉嫌敲詐勒索罪。
再者,在周先生與柳某某沒有真實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廈門仲裁委裁決周先生向柳某某支付款項的裁決,是不顧客觀事實的虛假裁決。柳某某將上述虛假仲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進入執行的民事訴訟程序,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因此其行為還涉嫌虛假訴訟罪。
當然,柳某某能夠接贰連叁打造壹條經濟犯罪的“流水線”,罪魁禍首還是她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或盜竊)了祝某某匯給周先生用於注冊中靖公司的人民幣200萬元。針對該200萬,柳某某已涉嫌職務侵占罪或盜竊罪。再說得輕壹些,柳某某也涉嫌挪用資金罪。
針對柳某某侵吞的200萬,有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职务墙K及缸韃慰肌T諭醣η堪鋼校螁蠢玫H甕醣η烤腿說鬧拔癖楚ザ闌蚧鑀耍捎眯楸ㄑ莩觥⒐愀媧苑訓氖侄危終紀醣η抗ぷ魘已莩觥⒐愀媧緣紉滴窨罟布迫嗣癖232.5萬元。2018年10月18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壹審以宋喆蜂摪务墙K甲錚寫ζ漵釁諭叫塘輟
經過南靖公安的努力偵查,柳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完全符合逮捕的法定條件。在此情況下,該案又將走向何方呢?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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