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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02 | 來源: 光明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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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血緣不是唯壹“標准”
1.人人都能分壹杯羹?
關鍵看是否扶養較多
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留有合法的遺囑,就按照遺囑來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本案中,張老伯生前沒有寫下遺囑,法定繼承人全部缺失。在這種情形下,原、被告叁人請求分割遺產的依據是《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即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本案中,叁名親戚對張老伯的照料尚處於壹般親戚朋友之間的往來水平,未達到扶養較多程度,故不應分得遺產。當然,若確實對被繼承人進行了較多扶養,也可分得適當遺產。這既是對善意者的肯定與激勵,也是警醒、告誡為人子女、親屬更好地履行扶養義務。
2.血緣不是唯壹“標准”,
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產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注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在法定繼承中,表現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意味著,遺產分配的決定性因素不僅在於血緣關系,也涉及扶養義務的履行情況。
3.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
遺產歸國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
張老伯的遺產屬於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張老伯非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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