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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03 | 來源: 大風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林某被抓後養殖場無人管理,1566只鳥死亡
日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浙江金華鸚鵡案被告人林某的父親林先生處證實,林某已拿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雖然已重獲自由,但因為林某被羈押造成投資千萬、證照齊全的養殖場1566只鳥死亡,父子倆面對500萬的經濟損失犯難。
>>>移送審查起訴
通過快遞出售51只鸚鵡被跨省抓捕
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福建廈門某鸚鵡繁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浙江金化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刑事拘留。
當年8月,經金華市金東區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案件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偵查終結,林某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2020年8月向金東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審查,檢察院於當年12月24日依法向金華市金東區法院提起公訴。
金東區檢察院審查查明,2020年1月至5月,林某非法向黃某出售肆次共10只鸚鵡,均通過中通快遞郵寄送達。經鑒定,上述鸚鵡中8只為和尚鸚鵡,1只為紅領綠鸚鵡,1只為折衷鸚鵡。
2020年5月17日,林某通過快遞非法向羅某出售24只鸚鵡。經鑒定,均為和尚鸚鵡。
2020年4月21日至5月17日,林某通過快遞非法向曹某出售17只鸚鵡。經鑒定,其中4只為和尚鸚鵡,13只為綠頰錐尾鸚鵡。
經鑒定,和尚鸚鵡、折衷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太陽錐尾鸚鵡均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物種。紅領綠鸚鵡為國家贰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檢察院不起訴
法律政策變化 行為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華商報大風記者獲得的金華市金東區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顯示,2022年4月25日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法院於4月27日裁定准許撤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最高法、最高檢於2022年4月7日發布《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於2022年4月9日起實施。因法律、政策發生變化,檢察院認為林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作為犯罪處理。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其不起訴。林某被扣押在案的兩部手機依法予以返還。
“這是5年來無數公民、記者、律師、立法和司法高層共同努力的結果。”肖之娥律師表示,兩高《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對所涉案件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人工繁育種群
獲行政許可鳥蛋孵化飼養戴紅色腳環
林某孵養的鸚鵡都戴有紅色腳環
林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0年5月28日,兒子被浙江金華警方跨省抓捕。
“我兒子養的鸚鵡都是從鳥蛋自己孵化的,我們自己飼養的都戴紅色腳環。”林先生表示,兒子籌資千萬開辦鸚鵡繁育公司,並依法辦理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育許可證,繁育鸚鵡均為人工種群,並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兒子的養殖場對公出售的鸚鵡均獲得行政許可,其向私人出售的涉案鸚鵡都有專用標識。
“他把所有家當都拿去抵押貸款,向銀行貸款壹千多萬,有上千萬投資。”林先生強調,兒子是正規的養殖場,手續齊全,“營業執照、養殖證都有,是經過福建省林業局審批,規模很大,最多的壹次批准可以賣3000只鸚鵡。”
>>>損失能索賠嗎
“他壹進去鳥死1566只,損失500萬”
林某人工繁育的鸚鵡並非瀕危野生動物
林先生表示,兒子人工繁育鸚鵡23個種類,年繁育能力達幾萬只。兒子被抓後,養殖場遭遇滅頂之災,“主要靠他經營打理,生蛋孵化,小鳥要灌食,都是他壹手做的,他壹進去鳥大批死掉,死了1566只。”
林先生說起1566只死鳥很心痛:“有上萬的,也有幾百元的,造成500萬經濟損失,這都有圖片和視頻,律師已經交給法院。”
“謝謝媒體記者壹直的幫助和關心。”11月2日,林先生在接受采訪時證實,今年38歲的兒子現在可以放開做養殖場,但父子倆對於因為羈押對養殖場造成1566只鳥死亡的經濟賠償有顧慮:“能索賠嗎?叫政府賠我們應該很難。”
>>>公益律師以案說法
養殖場500萬非直接損失不予國家賠償
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受訪介紹了受害人能否取得國家賠償的法律規定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等。
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趙良善指出,也有不賠償的例外情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贰款、第273條第贰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比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趙良善表示,本案中,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予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林某符合國家賠償的條件,林某也只能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要求賠償林某人身權所受到的傷害,而林某的經濟損失500萬元屬於間接損失,並非直接損失,不予國家賠償。”
趙良善強調,既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林某不能獲取國家賠償,那麼林某就不能就其經濟損失500萬元申請國家賠償。-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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