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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07 | 來源: 濟南人民法院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而“借房登記上學”會使房產這壹重要不動產脫離真實權利人而存在。對真實權利人而言,該行為會產生極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應盡量避免類似行為;如必須從事該行為,則應擬定內容明確的協議,並邀請第叁人作為見證方在協議上簽字;另外壹定要盡早要回房屋所有權,以免出現房屋被抵押、拆遷而無法得到補償等不利情形。作為借房入學壹方,更應秉持誠信原則,如非但不感念他人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將房屋占為己有,即使讓孩子贏在了教育的“起跑線”,卻會讓其輸在道德的基本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肆拾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伍拾柒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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