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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16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協議書》顯示,經雙方協商,雄風公司自願按照《補償方案》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達成以下協議:雄風公司房屋坐落位於B5-1地塊,房屋產權人為雄風公司。經認定為合法建築結構彩鋼維護彩鋼頂,建築面積18772.6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補償、獎勵、補助等費用共計1.569億余元,其中經認定合法建築補償費109594334元。
《協議書》還顯示,該協議簽訂時,雄風公司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證號:100房地證2007字第187號)、建設、用地及規劃手續等其他相關要件移交渝北區住建委。
2020年4月28日,渝北區政府發布《關於仙桃睦鄰路片區(肆期)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這也就意味著,依據《預簽約公告》,預簽約率達到被征收戶總數的80%,預簽約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並自動轉為正式征收協議。
值得壹提的是,《協議書》簽訂數月後,房地產評估機構於2020年5月4日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顯示,前述被征收廠房的評估總價為109594334元,與《協議書》中經認定為合法建築補償費完全壹致。
另壹方面,渝北區法院也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B5-1地塊上需拆除的地上建(構)築物、附屬設施及需處置的辦公用品等34項資產的變現價格評估。評估報告顯示,該項資產的評估總值為239萬元。
渝北區法院發現B5-1地塊及地上建(構)築物被國家依法征收,應當撤回上述資產的執行,遂於2020年8月24日向重慶市壹中院報請撤回該標的物的拍賣。
渝北區法院執行筆錄。
判決書:案涉廠房系違法建築,叁涉事公司均認可
得知渝北區住建委與雄風公司簽訂《協議書》後,興銀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平感到難以接受,他認為:首先,彩鋼棚廠房是其公司出資修建並定向租給祥安公司的,且“100房地證2007字第187號”房地產權證上並沒有記載任何房產信息,房屋產權人無論如何都不應當認定為雄風公司;其次,彩鋼棚廠房何以被認定為是合法建築並獲得巨額補償?
2020年6月,興銀公司將雄風公司與祥安公司起訴至重慶市壹中院,訴請確認前述彩鋼棚廠房所有權屬於興銀公司,兩被告向其支付1億元拆遷安置補償款。
2021年2月1日,重慶市壹中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了興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澎湃新聞注意到,該判決書顯示,雄風公司在答辯時稱案涉廠房系違法建築,且已被渝北區法院查封,不具備通過訴訟確權的條件。重慶市壹中院審理查明,案涉廠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相關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系違法建築。對此,興銀公司、雄風公司、祥安公司均予以認可。
前述判決還顯示,雄風公司在答辯時明確表示,案涉廠房系違法建築,且已被渝北區法院查封,不具備通過訴訟確權的條件。假設案涉廠房可以確權,則所有權人亦應為其所附著土地的權利人雄風公司。即便廠房由興銀公司實際出資修建,其修建目的及所獲權益是收取祥安公司租金,興銀公司只能向祥安公司主張權利。
興銀公司上訴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23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興銀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高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雄風公司答辯時再次表示,該廠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相關規劃、建設審批手續,也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系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可能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也不具備司法確權的前提條件。根據生效判決,案涉廠房應當拆除。
判決書還顯示,重慶高院認為,興銀公司要求對違法建築進行確權沒有法律依據。另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故此壹審法院不支持興銀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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