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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25 | 來源: 端傳媒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這樣配合防疫的行為被《人民日報》贊為“教科書般的防疫行為”。該名感染者5月10日康復出院後,本可居家隔離觀察的他主動提出去酒店隔離,又引來國家級電視媒體中央電視台《央視新聞》等媒體點贊,“他的冷靜果斷幫助防疫部門第壹時間精准鎖定疫情,防疫人員連夜進行核酸檢測確保陰性後,他所租住的小區僅用14小時就解封。”
“中國好鄰居”“人民的覺悟”“人人都這樣,疫情早就趕出去了”……壹時間,對“感染者218”的稱贊刷屏網絡。事件前後,《人民日報》共為“218號”發布叁篇推文。而面臨巨大防疫壓力、時常因過度防疫沖上微博熱搜的雲南省邊境小城瑞麗,叁年來也不過獲得《人民日報》叁篇推文。
然而,這壹感染者並無義務、也無責任以自我犧牲為代價“配合防疫”。彼時,“感染者218”所在的北京市昌平區並未面臨多大的防疫壓力。根據中國政府網,4月22日22時至23日16時,北京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感染者15例,其中朝陽區12例、順義區2例、房山區1例,昌平區無確診者,24日同樣如此。
以此可見,更受宣傳機構歡迎的並非有助於防疫的行為,而是順從的態度。在宣傳敘事中,不給防疫添麻煩的行為是值得贊賞的,相反行為對應的便是譴責,或至少是不值得贊賞的。2022年後,報道不遵守防疫規則遭受懲罰的稿件明顯增加。“明知感染新冠,還要經營超市?立案偵查!”這類帶有強烈情緒和價值導向標題的報道頻繁出現,但此類稿件並不會說明違反規則者不服從的具體原因。
法律濫用,人人自危
與宣傳相配合的,還有日漸加強的防疫執法。
2021年7月,揚州爆出壹名病例毛某從外地返回未按規定報備、進行核酸檢測,並多次出入棋牌室。在確診感染後,該病例在第4次接受警方訊問時才全部告知活動軌跡和接觸史。今年2月27日,檢察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毛某批准逮捕。
根據刑法第叁百叁拾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這壹罪名是行為犯,不要求達到疫情傳播的後果才構成犯罪,只要有違反規定造成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據最高檢察院發文,毛某確診感染導致揚州友好醫院被封閉,大量醫護人員被隔離。毛某密切接觸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離措施,其中70人確診。以揚州病例行為來看,彼時的執法仍存在壹定正當性。
根據2020年2月起實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能夠依照刑法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需要是“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且行為人為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巨大傳播隱患。
以此來看,被懲處的毛某勉強符合法律的懲罰標准——出現發熱症狀、且有流行病學史、並造成了病毒傳播。但梳理此後媒體報道和官方通告能夠看到,法律對於違反防疫措施的懲罰力度與日俱增,懲罰的緣由也越發“輕佻”。
今年2月14日,《南方都市報》發布《天津王某某,被立案偵查!》,通報稱“王某某於2月6日由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返津,未向社區及工作單位進行報備。2月9日出現頭暈、乏力等症狀。2月10日、11日,王某某仍外出到飯店、超市、藥店等公共場合……2月12日7時,王某某核酸結果為陽性,被轉運至定點醫院診治……”通報據此認為,王某某的行為造成疫情傳播的重大隱患,導致全市進行大規模人員隔離及核酸篩查,後果嚴重。依據《刑法》第叁百叁拾條第壹款規定,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王某某的行為符合該款第肆項,即第肆種情形“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和《意見》中“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然而,無論刑法或《意見》中的該條規定更像是壹條“口袋條款”,即對於違法或犯罪行為詞義模糊,概括性極強,沒有明確限定。這為下層執法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間,也為法律升級處理防疫案例提供了合法性基礎。
我們梳理發現,《南方都市報》公眾號2021年6到2022年1月共發布18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相關通報,包括“未如實向所在社區申報曾去過中高風險地區、未如實填寫《新冠肺炎流行病學調查問卷》”“提供虛假住址,瞞報行程”“未向社區及工作單位進行報備”“違規存放進口冷凍海鮮”等情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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