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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25 | 来源: 端传媒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这样配合防疫的行为被《人民日报》赞为“教科书般的防疫行为”。该名感染者5月10日康复出院后,本可居家隔离观察的他主动提出去酒店隔离,又引来国家级电视媒体中央电视台《央视新闻》等媒体点赞,“他的冷静果断帮助防疫部门第一时间精准锁定疫情,防疫人员连夜进行核酸检测确保阴性后,他所租住的小区仅用14小时就解封。”
“中国好邻居”“人民的觉悟”“人人都这样,疫情早就赶出去了”……一时间,对“感染者218”的称赞刷屏网络。事件前后,《人民日报》共为“218号”发布三篇推文。而面临巨大防疫压力、时常因过度防疫冲上微博热搜的云南省边境小城瑞丽,三年来也不过获得《人民日报》三篇推文。
然而,这一感染者并无义务、也无责任以自我牺牲为代价“配合防疫”。彼时,“感染者218”所在的北京市昌平区并未面临多大的防疫压力。根据中国政府网,4月22日22时至23日16时,北京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感染者15例,其中朝阳区12例、顺义区2例、房山区1例,昌平区无确诊者,24日同样如此。
以此可见,更受宣传机构欢迎的并非有助于防疫的行为,而是顺从的态度。在宣传叙事中,不给防疫添麻烦的行为是值得赞赏的,相反行为对应的便是谴责,或至少是不值得赞赏的。2022年后,报道不遵守防疫规则遭受惩罚的稿件明显增加。“明知感染新冠,还要经营超市?立案侦查!”这类带有强烈情绪和价值导向标题的报道频繁出现,但此类稿件并不会说明违反规则者不服从的具体原因。
法律滥用,人人自危
与宣传相配合的,还有日渐加强的防疫执法。
2021年7月,扬州爆出一名病例毛某从外地返回未按规定报备、进行核酸检测,并多次出入棋牌室。在确诊感染后,该病例在第4次接受警方讯问时才全部告知活动轨迹和接触史。今年2月2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毛某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这一罪名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疫情传播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有违反规定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据最高检察院发文,毛某确诊感染导致扬州友好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被隔离。毛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人确诊。以扬州病例行为来看,彼时的执法仍存在一定正当性。
根据2020年2月起实行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能够依照刑法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需要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且行为人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巨大传播隐患。
以此来看,被惩处的毛某勉强符合法律的惩罚标准——出现发热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并造成了病毒传播。但梳理此后媒体报道和官方通告能够看到,法律对于违反防疫措施的惩罚力度与日俱增,惩罚的缘由也越发“轻佻”。
今年2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布《天津王某某,被立案侦查!》,通报称“王某某于2月6日由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返津,未向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报备。2月9日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2月10日、11日,王某某仍外出到饭店、超市、药店等公共场合……2月12日7时,王某某核酸结果为阳性,被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治……”通报据此认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隐患,导致全市进行大规模人员隔离及核酸筛查,后果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王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该款第四项,即第四种情形“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意见》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然而,无论刑法或《意见》中的该条规定更像是一条“口袋条款”,即对于违法或犯罪行为词义模糊,概括性极强,没有明确限定。这为下层执法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间,也为法律升级处理防疫案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我们梳理发现,《南方都市报》公众号2021年6到2022年1月共发布18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通报,包括“未如实向所在社区申报曾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未如实填写《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问卷》”“提供虚假住址,瞒报行程”“未向社区及工作单位进行报备”“违规存放进口冷冻海鲜”等情形。-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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