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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11-25 | 来源: 端传媒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被坚持至今的“乙病甲防”是这场违反防疫措施被“升级对待”的肇始。2020年1月20日,中国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Covid-19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名法律从业者对端传媒表示,目前中国和世界卫生组织承认的甲类传染病只有鼠疫和霍乱两种。2020年在尚不了解病毒传染性、致死率的情况下,“乙病甲防”给当时的防疫措施带来了法律上的合法性,是能够被理解的。
随着疫情进入第三年,诸多科学研究都显示变种病毒不再具有甲类传染病的危害,但在中国仍被当作甲类防控。该名法律从业者表示,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政治考量,“从中国应急防控的策略来说,一直以来都是趋向于通过一种政治方式,比如政治动员或者宣布我们要打一场疫情防控指挥保卫战等方式进行危机应对。所以三年下来,它在这个阶段要算政治总账。”
有律师对端传媒表示,《传染病防治法》本身是一部立法质量优良的法律,其规定的法律手段也是足够的,“但我们现在早已突破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形)。”
2021年7月15日起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实施,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这一修订下,最广为人知的案例便是被严惩的北京天堂酒吧。2022年6月,北京天堂酒吧因发生聚集性疫情,被立案调查,最终其经营主体被吊销执照(登记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者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捕。
这一处罚同样缺乏根据。根据2016年4月1日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 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有组织策划传销等行为才足以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即: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一则行政判决书,该条“主要是针对不法分子成立公司进行非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利用公司的掩护作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企图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法律的制裁所作出的规定”。而天堂酒吧造成疫情传播的结果并无蓄意性——和其他大部分被惩罚的个体一样——这一事实被“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忽视。
前述律师表示,彼时很多学界老师反对修订后的49条,“这条规定相当于刑法中的严打。但因为政治原因它后来通过了,就强化了从快从重处罚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旦开始就不可遏制了。”学界一直反对“严打”趋势,这名律师表示,“严打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权利被牺牲。正常情况下,人们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现在强调事态的严重性紧急性,把所有权利都牺牲掉,还是采用非常重的处罚方式,这是不合适的。”
“从快从严从重”不仅是滥用惩戒,更是一种杀鸡儆猴式的恐吓。
这一倾向从疫情初期就已出现。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赵鹏2020年发表的论文《疫情防控中的权力与法律 ——适用与检讨的角度》指出,相比《传染病防治法》,不少地方政府倾向于优先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通过指挥部名义发出大量超出《传染病防治法》紧急措施的管制规范。
文章称,《传染病防治法》对政府可采取的紧急措施有明确列举,不过未对这些措施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限定,以确保政府有灵活回应的空间。《突发事件应对法》授予政府应急处置措施,不仅对适用条件未做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何种措施方面亦高度开放,大量使用“其他控制措施”“其他保护措施”“必要措施”等概括条款。-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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