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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1-02 | 来源: 法治日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宠物 | 字体: 小 中 大
蔡海龙认为,此类“虐娃”视频的拍摄和传播,本质上是将儿童隐私与生活曝光于网络,不仅是对儿童隐私的侵害,过度的网络曝光率还会使儿童过度依赖别人的点赞和关注,从而影响其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我认知和自尊。
“过多地介入商业广告表演与短视频直播活动,还会使得儿童的个性和心理在营利动机的驱使下走向功利和浮躁,不但妨碍了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形成不良的价值导向。”蔡海龙说。
在他看来,父母恶意消遣孩子并以此赚取流量的做法,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职责,要求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父母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父母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上述规定是对父母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的明确规范要求,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为赚取流量而拍摄让孩子难受的视频,则可能违反上述权利义务。”蔡海龙说。
他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广告法亦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存有迫使儿童参加表演或拍摄短视频牟利的行为,或是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构成违法,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识别限制流量
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多名受访专家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短视频平台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视频广泛传播。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短视频镜头是必须通过特殊的手段予以保护的,特别是涉及可识别的身份信息等,需要视频发布人注意未成年人相关身份信息等的隐私保护,同时也需要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或头像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周详说。
蔡海龙建议,对于涉及可能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可进行必要的内容分级,并且根据等级采取限制流量、降低权重、不予推荐等方式控制传播范围,减少不良影响。
“立法机关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信息和隐私的网络保护,对儿童参与网络直播等其他形式商业活动予以特别规范和保护。”蔡海龙说。
他认为,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家庭生活中做到依法带娃,做合格的父母。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帮助家长养成正确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况予以训诫,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从便利性等角度考虑,家长始终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父母双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都有责任承担帮助孩子成长的义务,也有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环境的义务。”周详说。
周详进一步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长需要在家庭教育法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背景下,充分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理论,积极化解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种困惑与矛盾,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施加影响,为儿童系好成长的第一粒扣子。
“面对孩子的负面情绪,父母应有积极的态度和科学处置方法,首先应当形成对负面情绪的正确认知,认识到负面情绪亦有正向的功能,孩子有负面情绪是正常的,不以粗暴干预的方式进行对待,不限制孩子表达的自由和权利。其次,父母应当接纳孩子的负面情绪,允许孩子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感受,同时节制孩子的情绪表达行为,引导示范孩子用可接受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感受。父母还应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自身情绪失控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蔡海龙说。-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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