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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3-02-02 | News by: 新闻晨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本案中,公司已向王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解除通知到达王丽时即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且该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王丽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赔偿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且王丽认可该金额,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王丽作为公司老员工,其丈夫患重病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其因遭遇丈夫病危的重大变故而请假离岗,从一般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王丽作为妻子在医院陪护丈夫实属人之常情且是履行夫妻之间法定义务。庭审中,公司称王丽未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与通过均经过了民主程序。另外,即使该《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公司苛责王丽在丈夫病重并在外地住院的特殊时期履行书面审批不符合人之常情,故王丽未按公司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在此特殊时期,公司多次要求配偶病重的王丽返岗,继而以无故旷工为由向王丽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未能尽到普通善良人之义务,未能体现用人单位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
发出解除通知后,公司又否认该通知中含有解除与王丽之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综合来看,该公司的主张自相矛盾,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单方解除与王丽的劳动关系后,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该公司的行为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 "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的立法宗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启东法院认定,该公司单方解除与王丽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王丽支付赔偿金。-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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