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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04 | 來源: 網絡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廣東廣州,男子陳某通過中介購買壹套價值2000萬元的豪華別墅。不曾想,簽完合同交了200萬元的定金後,發現中介鬧了烏龍,買錯了房子!這可怎麼辦呢?
原來,陳某經過多年的打拼,積攢下了不少的財產,就想著換壹套大房子,改善壹下生活。於是,就委托了某中介尋找房源。
後來,中介帶陳某到了壹套毛坯別墅,陳某壹看光花園都有壹千多平,方向周正,各方面都符合自己的需求,也是非常的滿意,心中已經默默地決定要買下來。
在中介的安排下,陳某和房主李女士進行了面談,雙方談得很順利,以兩千萬元的價格成交,隨即就簽了合同,並轉了200萬元定金給李女士。
可不曾想,陳某去接收房子時,才發現他買下的房子根本不是中介帶他看的那套房。原來,李女士的房子和陳某看的房子緊緊相鄰,中介當天搞錯了房號,帶陳某看錯了房。
這下子,陳某傻了眼,李女士的房子比起他看中的房子可是差了很多,花園也小了,而且是壹套裝修過的贰手房。
陳某對此非常不滿,找到中介,表示自己不想買這套房,要解除合同,並退還自己已經支付的200萬元定金。可是這個要求被李女士拒絕了,如果陳某爽約,李女士也直接表示不會退還定金。
叁方多次協商,始終無法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陳某無奈,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合同,並返回定金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後,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了合同,判令李女士返還陳某200萬元定金的本息。
@皓子說法
1.有網友認為,這不是什麼重大誤解,是黑中介有意為之,陳某就該去告中介,讓中介退壹賠叁。那麼,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有依據嗎?
法律上講的欺詐,指的是商家為了達到目的,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相,使消費者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了虛假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欺詐和重大誤解存在著相似的地方,比如說,都是陷入了錯誤的認識中,意思表示都不是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那麼,如何區分商家的行為是欺詐,還是引買家陷入誤解呢?這就要看商家行為目的是什麼。
具體到本案中,雖然中介帶陳某看錯了房子,使陳某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且,中介應當知道帶陳某看的房不是李女士的房,表面上看,主觀上確實也符合應當知道,由於疏忽大意導致錯誤的欺詐主觀特征。
但是,中介的目的並不是說想要以此達成交易的目的,其主觀上還是想賣李女士的房子,只是因為疏忽大意搞錯了。因為,紙是包不住火的,房子是要交付給陳某,陳某早晚會知道此房非彼的事,肯定也會因此引發糾紛。
所以說,從事情本身來看,中介如果用這種低級的套路去引誘交易,其手段未免太低級,壹般人也不會這麼幹。
因此,雖然中介在此事中存在過錯,但是,確實也還達不到欺詐的要件,要求中介退壹賠叁,幾乎不可能。
2.在合同被撤銷前,李女士有權拒絕退還200萬的定金嗎?
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兩者是不壹樣的,前者具有法律上的違約擔保性質,壹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不退還,而後者需要退還。
具體到本案中,因重大誤解達成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是不壹樣的。可撤銷合同,在法院判決撤銷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李女士在合同被撤銷前,依據合同效力拒絕退還定金的行為,並無不妥。但是,法院壹旦判決撤銷了合同,那合同就自始無效,李女士應當退還定金。
3.陳某本身有過錯嗎?其和中介的責任如何劃分呢?
《民法典》第592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壹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此事中,中介和陳某達成的是有償媒體服務合同。中介的主要義務就是幫助陳某尋找房源,並通過實地查看或者其他方法,把房源的真實情況告知陳某。
而中介因為自己的疏忽,錯誤傳遞了房源信息,導致陳某作出錯誤行為,顯然,中介沒有正確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對陳某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不過,陳某在此事中也是存在壹定過錯的,在簽合同時,沒有仔細查看,了解清楚,就草率地簽合同並轉了定金,給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因此,在陳某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減輕中介的賠償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注意壹點,無論因欺詐或是重大誤解達成的合同,都屬於可撤銷合同,需要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而且,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壹年內,壹旦超過了,行為人就會喪失撤銷權。
所以,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壹定要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為超期,導致合同無法撤銷,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對此,您怎麼看?
中介鬧烏龍,男子花2000萬買的別墅“貨不對板”!已支付的200萬定金能要回來嗎?法院這樣判......
2023-02-04 10:49·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編輯:杜宇
以為買到了心目中的理想房屋,卻發現合同簽下的是另壹套,售價2000萬元的別墅為何“貨不對板”?原來是因為沒看門牌號,跟著中介看錯了房,鬧出個大烏龍。那麼,已經交付的200萬元定金還能退嗎?
圖片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2月3日消息,陳先生想購買壹套別墅,便找到廣州某中介公司介紹房源。現場看完房子後,陳先生對這套帶有1000平方米花園的毛坯別墅拾分滿意,沒幾天就和“房主”李女士、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2000萬元成交並支付了200萬元定金。
可當陳先生再次到現場准備給房子做裝修設計時,卻發現購房合同中的房號和自己此前看中的房號不壹致,合同中李女士出售的和中介帶去看的並非同壹棟,而是互為“鄰居”。自己看中的是帶大花園的毛坯別墅,而李女士出售的卻是已經裝修且花園面積明顯較小的壹套。
陳先生立馬聯系中介公司,經核查,發現是中介公司帶其看錯了房源,陳先生意向購買的別墅並未在該中介公司放盤銷售。
隨後,陳先生以其看錯別墅,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退回定金,卻遭到李女士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合同,退回定金等。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撤銷陳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李女士返還陳先生支付的200萬元定金及利息。
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根據陳先生提供的微信記錄顯示,陳先生在簽訂合同叁天內即與中介公司溝通購買房屋有誤的問題,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內容以及履行情況,並結合雙方微信通話記錄,陳先生陳述錯誤購買符合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因此,法院認定在涉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中,陳先生單方構成重大誤解,可以行使撤銷權。
法官提醒,贰手房交易有著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交易流程復雜、履行周期長等特點,因此中介服務在贰手房買賣中至關重要。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房產中介的公司,在居間服務的過程中,應認真校對房源信息,盡到必要的專業審查和注意義務。同時,買方作為購房主體,在購房期間切勿全盤依賴中介公司,自身要承擔起審慎注意義務,避免引起糾紛,耽誤購房進度。
封面圖片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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