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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2-07 | 来源: 何律普法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太恶心了!在卫生间门口清洗餐具?”河南洛阳,一饭店员工在厕所门口洗手池清洗汤匙,被顾客看到。
视频中,该女子将餐具丢入卫生间门口洗浴池中,真的用刷子刷洗汤勺……
目前,饭店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该员工是寒假工,由于第一天上班,不知道饭店具体操作情况。实际上,本店餐具都是在店内三楼厨房清洗并消毒的……
(素材来源于陇上行,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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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饭店工作人员回应的言论,想必有很多网友表示疑问,貌似只要出问题,需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时不是临时工就是寒假工?其实,从该女子的衣着服饰来看,明显年龄偏大,说她是暑假工可能性很小。对此,不知道大家对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否买单?是否接受呢?有很多网友表示不认可,比如说从员工衣服看根本不是员工,而是里面的服务员领班……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该如何评价?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这些顾客来到餐馆就餐,并且按照餐馆提供的菜单进行点单,双方就成立合同关系,既然顾客按照约定支付就餐费用,餐馆就应当提供足值保量、且符合卫生的条件的就餐服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如餐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女子新来的,由于不知情或者疏忽,在洗手间门口洗浴池内洗涤餐具的,算是还情有可原;
不过,如果经过调查,确实如很多网友猜测的,该女子本身属于餐馆工作人员,确实为了方便简单、有意而为之,汤勺、餐具就有可能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或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33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涉事餐馆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方,就应该加强卫生管理,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过调查确认属实的,涉事餐馆提供未符合安全卫生条件餐具的,就已经涉嫌违法,有权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是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衣食住行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并且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希望商家在谋取利润的同时,坚持诚信为本,以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为重。
对此,您怎么看?是否应当追究涉事饭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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